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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百思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服务通用条款


     1  深圳市百思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同意按照本商业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的规定提供服务。本条款的修订必须经本公司一位董事代表本公司做出书面确认后方可生效:对本公司或其员工或代理人的任何其他行为,均不应视为是对任何其他条件的接受。

     2  本公司代表委托本公司提供服务的人士或机构(以下简称“委托方”)行事。除非经本公司同意,任何第三方无权向本公司发出指令。

     3  本公司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所做出的任何测试报告,测试结果,检验证书或其它资料中所包含的所有权利(包含但不限于版权),均属于本公司的既得权利,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许可,委托方不得复制或复印,公开或向第三方透露任何此类资料或进行摘选。另外,委托方还承诺,其服务人员和代理人应保守机密,不得公开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所获取的与本公司的活动相关的任何信息。

     4  4.1 本公司承诺,在履行其服务义务的过程中将施以合理的注意和必要的技巧,并且本公司仅对没有给予合理注意和采取适当技巧的情况承担责任。

     4.2  对于因本公司的任何违约行为及/或任何没有采取合理技巧或注意的原因,而导致的任何形式或性质的相关损失、损坏或费用,本公司所承担的责任均不超相应合同中规定的应付服务费与代理费的3倍的总金额,对于任何索赔,本公司均不承担任何间接损失或从属损失,其中包括利润损失及/或未来的业务损失及/或生产损失及/或委托方所签署的合同的取消:

     4.3  在任何超出本公司控制范围的因素导致本公司没有或延迟履行其服务义务的情况下,本公司对因此而造成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其中包含但不限于战争、内乱、征用、政府或会议限制、任何类型的禁令或法规、进出口条例、罢工或贸易争端(在涉及任何雇员或者任何没有带来物资的服务合同)设备故障、火灾或事故。如果发生此类事件,则本公司可以取消或暂停履行任何关于提供服务的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4.4   对于因本公司未能遵循其任何与提供服务相关估计导致委托方遭受的任何损失,本公司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参考第9.1条和第9.2条)。

     5  5.1   依据本公司所接受的委托指令,本公司所出具的测试报告、勘查结果、检验证书或其它资料应在本公司的所接受的指令范围内,以应有的谨慎提供意见报告书,对不在所接受的明确指令范围之内的事实或情况,本公司没有任何义务予以提及或报告,报告未加盖授告专用章无效。

        5.2  检测单位仅对来样负责,检测结果仅反映对被测样品的评价,并不表示对该检测结果在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后果作任何承诺。

     6  本公司有权自主决定将其与委托方签订的服务合同全部或部分分包给任何代理或分包商。

     7  本公司的每一位高层人员、员工、代理人或分包商均享有本条款中所包含的责任限定和免责条款,在与此类责任限定和免责相关问题上,本公司在签订任何合同时,不仅仅代表其自身,而且还作为上述各类人员的代理人和受托人。

     8  如果根据委托方的要求,需要由委托方或任何第三方对采样进行分析,那么本公司将递交分析结果,且对其分析的准确性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本公司只能对委托方或任何第三方进行的分析担负见证作用,那么本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就已完成对正确取样的分析提供确认,而对此类分析的准确性不承担任何其他责任。

     9  委托方将:

        9.1 确保在合理的时间,向本公司发出指令,并且同时提供足够的信息,以便能够有效的履行所要求的服务:

        9.2 接受如下条件:如果本公司接收到委托方与第三方任何签订的安排或协议,或者第三方的文件,如销售合同、信用证、提货单等,那么,只应将其视为参考之用,不得对本公司所提供的服务或所承担的义务产生任何延伸或限制作用;

        9.3 保证本公司的代表取得所有必需的接近权,以便本公司的代表能够有效地进行服务;

        9.4 必要时,提供所需要的任何特殊设备和人力,以进行要求的服务;

        9.5 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确保在提供服务要求过程中的工作要求、场地和装置的安全和安保;

        9.6 采取所有必要的步骤,取消或纠正存在于所要求服务的过程中的障碍或干扰,并且在完成任何检测或测量后,立即将所有经过检测的货物重新包装好;

        9.7 在要求本公司提供服务之前,应该预先将任何已知的实际或潜在的危险通知本公司,此类危险包含但不限于:放射性危险、有毒或爆炸性元素或材料,环境污染或毒害物质。

    10 在下述条件下,委托方应保证本公司及其管理人员、员工、代理人或分包商不会受到损害并免除其相应的责任:

       10.1 任何第三方对于因履行、宣称的履行任何服务所导致的任何形式或性质的相关损失、损害或费用而提出的索赔其免责范围是,针对任一服务的此类索赔总额超出了本条款第4.2条款中所规定的限度;

       10.2 在本公司向委托方提供服务的条件下,并非因本公司自身的失误、疏忽或故意违约而导致本公司遭受任何损失或损坏。

    11 11.1 委托方应在本公司递交相关发票时或者在合同约定的其它期限内、按期向本公司支付全部费用,否则,自到期的发票日期至实际付款期间,将按1.5%的月利率来计算违约金,此外,委托方应同意和承诺偿付本公司有关本公司提供服务合理发生的一切开支;

       11.2 委托方无权以声称与本公司存在争议、交叉索赔或条款抵消为理由,扣留或推迟应付本公司的任何款项;

       11.3 如果委托方发生如下情况:与债权人达成任何暂停付款安排、破产、无偿还能力、财务清算或停止营业,或者没有向本公司支付任何款项的一部分或全部,那么,本公司有权立即暂停履行所有服务,拒绝发生任何测试报告,测量结果,检查证书或委托方请求提供的任何其他材料,并且本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直至应付本公司的所有款项及利息偿清为止。

    12 倘若有拒付本公司应付款项的情况发生,那么,在不影响法律成本条款赋予本公司的任何权利的条件下,本公司还拥有如下权利:

       12.1针对委托方在任何合同项下,或者以任何其它方式拖欠本公司的所有索赔额和款项,本公司有权对委托方交付进行测试的所有样品行使全部或特定的留置权;

       12.2 在实施任何此类留置期间,本公司有权就处于本公司监管之下的样品,收取合理的贮存费;

       12.3 如果货物的测试、检验和测量在本公司的驻地进行,那么,本公司可以在不影响上述第12.1条和12.2条中本公司的留置权和其它权利的条件下,通知委托方货物(或其一部分)已准备好,可以收回,而委托方应在三          (3)个工作日(不含星期六、星期天和公共节假日)内收回相关货物。如果委托方在该期限届满之时仍未收回货物,那么,应视为本公司可以完全自主决定予以废弃或销毁;

       12.4 如果委托方为获得上述服务而将货物存放在本公司的驻地,并且随后没有回收这些货物,那么,在不影响上述12.3条的条件下,本公司应有权自主决定将货物(或其任一部分)存放在本公司的驻地或其它地方,相关贮存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12.5 本公司可能要求委托方补偿的费用包括本公司发生的与货物相关的所有合理费用(贮存,保险或其他),并且特此明确声明,本公司对货物投保综合险将出于合理性考虑,并非强制性;

       12.6 在不影响上述12.1条至12.5条中本公司的留置权和其它权利的条件下,货物的风险和产权始终归属委托方。

    13 在有任何超出本公司控制范围的因素阻碍了本公司履行或完成已订购的或协议多规定的任何服务的情况下,委托方应向本公司支付;

       13.1 未完成项目实际的开销或发生的开支款项;

       13.2 与实际完成的服务量相当的协议服务费或代理费;并且,对部分或完全没有履行

所要求的服务,本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14 自本公司完成服务之日起的十二(12)个月内,或者,对于任何宣称的未履行服务,自此类服务的规定完成日期起的十二(12)个月内,如果委托方没有提起索赔要求,则本公司对损失,损坏或费用的任何索赔不承担任何责任。

    15 在进行任何服务的过程中,如果发生任何未能预见的工时或费用,那么,本公司应有权收取附加费用,以合理反映此类附加的工时和费用。

    16 本公司签订的所有服务合同以及本条款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的法律法规进行解释,并将其作为准据法律应用于任何仲裁或诉讼,此类合同应视为在中国境内签订并履行,如果按照中国法律,本条款中包含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方面属于及/或变为无效,不合法或者不可实施,那么,其余条款在有效性、合法性和可实施性不应因此而受到任何影响或削弱。

    17 因本公司提供服务或者任何服务协议而引起的,或者与其相关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均应提交并通过仲裁予以解决,并按照申请仲裁时所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各方可以协议指定一名仲裁员,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则任何一方均可以书面形式发出同意指定仲裁员的请求,指定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委派一名仲裁员,仲裁地点应位于(深圳),仲裁员人数为一名,仲裁程序中使用的语言应为中文。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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